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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劳动法苑 原创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10-10 11:45 {{clickNum}}

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登记

 

一、受理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含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事务所、有雇工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下同)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2019〕7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一)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数据共享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相关信息通过共享获取,无需提供材料。

(二)对无法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依据不同类型分别提供以下资料:

1、各类企业申报所需资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表;

⑵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社会团体、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申报所需资料:

⑴社会保险登记表;

⑵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

⑷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

对于线下申报的,业务受理后,经办岗核验申请人申报的电子材料或共享获取的营业执照相关信息,依规定办理单位社会保险登记。业务办结后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办理人员参保登记。

对于通过社会保障公共服务平台申报办理的,参保单位按照要求上传材料申报办理,经办岗依规定办理。经办岗根据系统推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共享信息或申请人上传的电子材料,生成企业的《社会保险登记表》。社保经办机构核定其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后,由系统通过短信推送等多种方式,提醒、督促已办理用人单位,在其产生用工后30日内,依法及时到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办理层级。本业务采取“经办”一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

(一)核对单位申报参加险种应当符合要求,对于申报参加险种不全的,应当按照政策规定增加相关险种,具体参加险种情况见《单位参保险种对照表》。

(二)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将行业划分为八类。依据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和主要经营生产业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的行业风险类别。

社保经办机构根据劳务派遣单位所派遣职工从事行业不同分别确定相应费率,并分别计算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进行综合后确定单位应缴费用除以派遣职工的工资总额,从而确定劳务派遣单位的加权平均费率。

(三)在其他省份参保的,在核验该险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后,可不在本地参加相应险种。

(四)对于无法通过信息共享获取营业执照相关信息的,用人单位主动提供营业执照时,经办机构也应据此及时办理。

 

咨询电话:6025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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