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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劳动法苑 原创

请用微信扫一扫 2023-10-10 11:46 {{clickNum}}

企业等单位社会保险变更登记

 

一、受理条件

各类企业下列类型的登记事项之一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一)用人单位基本信息。包括:1.单位名称;2.单位地址;3.经营范围;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单位类型;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主管部门;8.隶属关系;9.账户名称和开户银行、账号;10.所属行业。

(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信息。包括:1.参保险种;2.参保时间;3.参保地。

二、政策依据

《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企业“五证合一”社会保险登记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6〕130号)、《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市监〔2019〕79号)、《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七部门关于持续深化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豫市监〔2019〕251号)。

三、受理渠道

本业务为外部事项,可通过线上或线下申报办理。

四、所需资料

对能通过与市场监管部门实现数据共享获取变更信息的,无需申报。对不能通过数据共享获取共享信息的,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2、账户名称和开户银行、账号;

3、《河南省社会保险单位信息变更申报表》。

五、办理流程及层级

(一)办理流程。对通过信息共享获取用人单位变更信息的,经办岗需核对相关内容,确认无误的,做出确认处理,生成《社会保险变更登记申核表》(附件3-4);对无法获取共享信息的,经办岗核验相关材料无误后,做确认处理。

(二)办理层级。本业务未数据共享时单位变更基本信息采取“经办”一级办理;变更用人单位参保等关键信息采取“经办、审核”二级办理。

六、办理要点

(一)未数据共享时,用人单位参加的险种不在同一个统筹地区的,办理变更登记时,受理后由信息系统推送至相应的社保经办机构按程序办理,办理完毕后即变更生效,同时由系统向其他有关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变更提示。

(二)用人单位一般信息(经办人员姓名、所在部门、联系电话等非关键信息)变更的,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自行办理。

 

咨询电话:60253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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